建物消防檢修申報、缺失改善
消防檢修申報流程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
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探測器檢修 | 壓力開關更換 |
出口標示燈更換前 |
出口標示燈更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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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測器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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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信總機緊急電源更換 |
水帶及火警標示燈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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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各類場所用途分類 | 申報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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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 1 ≀ 3 目 |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每年3月及9月前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 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含寺廟之香客大樓) | ||
甲類 4 ≀ 7 目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每年 5 月及11 月 前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 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
乙類
1 ≀ 3 目 |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 每年3月前 |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 ||
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 ||
乙類
4 ≀ 6 目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每年5月前 |
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 ||
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
乙類
7 ≀ 9 目 |
集合住宅、寄宿舍。 | 每年9月前 |
體育館、活動中心。 | ||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 ||
乙類10 ≀ 12目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每年11月前 |
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 ||
幼稚園、托兒所。 | ||
丙類 | 電信機器室。 | 每年5月前 |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 ||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 ||
丁類 | 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每年11月前 |
戊類 |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5月及11月前 |
前目以外供第乙、丙、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11月前 | |
地下建築物。 | 每年11月前 | |
庚類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 每年5月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