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自112年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應先「改善缺失」再「合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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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類比式受信總機-防災中心監控盤 AN16(含防災中心監控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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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概述

內政部核釋高層建築需依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惟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第二百三十八條三款規定針對列舉之消防安全設備進行監控或操作,使防災中心確實能監控消防設備之動作及遠距離啟動設備,以達應變之功能。


防災中心應能監控或操作以下消防安全設備: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 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 與連接送水管等設備送水口處之通話聯絡。
  • 緊急發電機之啟動顯示。
  • 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之動作顯示。
  • 室內消防栓、自動灑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操作及啟動顯示。
  • 乾粉、二氧化碳等滅火器設備之啟動顯示。
  • 排煙機之啟動及排煙口之動作顯示。

規格表

說明備註
電源裝置AC110V或AC220V  50/60Hz其他規格亦可訂製
預備電源DC 24V  4Ah 以上密閉式蓄電池視電池容量,本機會自動調節功能
充電電壓、電流DC 26V  100mA~1000mA 
回路電壓、電流DC 24V 短路電壓 5V 30mA以下 
外線阻抗往返40Ω以下 
系統數250個中繼器/1系統可依現場需求擴充
傳送方式數位信號串列傳輸 
蓄積時間0~40秒可依需求設定
顯示功能火警、瓦斯等各狀況區域總數
LCD:各區中文(英文)說明
95mm x 125mm(20字x15行)
主音響蜂鳴器(距離1公尺85分貝以上) 
熱探測器裝設數無數量限制/每只中繼器有內阻(電子式)除外
煙探測器裝設數可達30個/每只中繼器本廠產品
機身材質1.6mm以上鋼板 
顏色珍珠白灰色 
附屬機能廣播移報、造景盤、遠端傳輸遙控
圖控軟體、人機介面、列表機
訂製品

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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