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制度,係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 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 公眾使用建築物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即內政部) 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 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內政部並依建築法之授權,訂定「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據以辦理。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不同


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 消防安全檢修申報
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77條、第91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辦法 消防法第9條、第38條 消防安全檢修及申報辦法
主管機關 都市發展局 消防局
申報義務人 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管理權人
檢查人資格 領有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檢查項目 防火避難設施類10項、 設備安全類 6項,合計16項 既有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 設備、…等,合計5項
申報頻率 依用途類組分別每一、二、三 或四年檢查申報一次 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每一年檢修申報一次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各類組建築物之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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